如何才能保证眉山商标注册尽可能成功呢?
只有经过核准的注册商标才能得到法律保护,那么如何才能保证眉山商标注册尽可能成功呢?一、强烈的意义:注册商标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便于消费者区分。如果意义较低,很容易引起他人的误解,那么这种商标就不会成功注册。因此,在注册商标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分析,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二.避免使用类似商标:形成“与原申请或者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理解容易,理解难。对同一商标的认定容易,但对同一商标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意见。因此,选择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比商标所有人自己更可靠。前期根据经验进行检索分析,后期及时跟踪商标状况,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三、商标查询存在4至5个月的盲区,导致商标注册的客观风险。代理商在申请时说,100%通过的商标纯属欺诈。对于查询盲区问题没有直接的解决方案,但是商标所有人可以准备两个或更多稍有不同的商标进行注册。
四、因商标相似或者其他原因被驳回的,申请人对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作出新的裁定。拿出合理有效的证据,为之而战!
五、品牌:一个好的品牌不仅可以提升投资价值,而且可以从公司的角度帮助企业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与国名、红十字会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作为商标。商标局审查商标时,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审查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当中,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说是相当而言较难的,但是同样的,发明专利与其他两个相比也是占有优势的,那么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哪些步骤呢?
1、受理阶段企业提交专利申请后,专利局对于专利申请进行核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企业会得到申请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
3、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经过公开准备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专利部分内容。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5、授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明确专利的授权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以上五个方面是关于专利申请的步骤。
在创业初期的时候,对于有些创业者刚接触社会,个人经验或者资金不足,喜欢找几个合伙人入股共同创办公司,以为这样可以分担许多创业路上的烦恼,其实并不是这样的,经常会看到一些大型公司股东十几个,闹出来的矛盾与争议千奇八怪。公司注册平台小编认为,创业前期虽然很艰难,但并不值得提倡股东人数过多。会有哪些坏处与弊端呢?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
弊端一、股东太多可能会调高决策成本公司的股东太多,往往治理不便,每个股东都会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主人,在公司的决策中会主张自己的意见,而且态度强硬,任性而来,于是在每次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都因为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浪费了太多的时间,一件小事还没有给做出决策,甚至有时候还伤了股东之间的感情。
弊端二、股东太多可能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因为每个股东都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主人,在这种意识中,导致他们常常会认为这件事该这样做,那个应该那样做,不同的股东不同的指挥,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这就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与无效率。如果股东人数必须这么多,怎么解决?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理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创业前期,在所有股东中一定要有一个绝对权威,也就是要有一个最终拍板拿事的人。
创业初期最好是两、三个人,但同时这两三个人中必须有一个绝对的占主导的人。千万不可以平均分配股权,否则后患无穷。公司股东多了不好,那么只有一名股东就好了?只有一名股东,决策程序非常简单,说了就算,但是碰到事了也没有个商量的人,相对压力会更大一些,所以是否一个人创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定。当让要一个人注册公司也要考虑到工商对一人公司的一些限制等。
比如一个人在全国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大家在注册公司初期,不要因为公司资金的问题而增加股东人数,公司初期的时候还看不出来什么问题,等到公司做大做强的时候,就会看到一些不愿意看到的问题,如果你为的是资金,应该先找其他方法,而不是找人入股,毕竟志同道合的朋友不好找。很多创业者找合伙人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但是小编认为,创业前期创办公司的股东不宜过多,避免因为股东数量的问题影响到公司运营。
立体商标大致分为两类:
(1)仅由立体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
(2)立体形状与文字、图形、符号、色彩等结合构成的立体商标。
前者再进一步细分,又可以分为:
(1)商品的立体形状;
(2)商品包装的立体形状;
(3)商品或商品包装的部分立体形状;
(4)独立于商品的装饰性立体标志;
(5)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的立体形状。
由于立体商标与形状有着密切的联系,也被称为形状商标(shape mark)。比较著名的立体商标如瑞士的三角形巧克力(170BI.EONE)、可口可乐的曲线型瓶身、阿迪达斯鞋的三条纹图案、奔驰车的星形标志、派克金笔的专用笔托以及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和小丑形象(麦当劳叔叔)等。
我国《商标法》的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一般条件。
第9条要求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11条则规定原来不易识别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注册(除此以外,针对三维标志区别于平面标志的特殊性,
第12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在实践中,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如何运用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指引可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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